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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许瓦兹公司基因重组人体促生长激素注册问题的函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许瓦兹公司基因
重组人体促生长激素注册问题的函复
(药管注[1999]163号)


珠海许瓦兹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来函收悉。你公司申报注册的基因重组人体促生产激素(HHT),经过两次进口药品审评会议审评,由于所申报资料生物统计对比资料不详细,质量检验方法不完善,无生物效价及理化HPLC的含量测定验证报告,缺乏临床资料等,根据我国《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予批准注册。关于阿根廷Biosidus公司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未作科学对比,请勿妄加评说。我国的基因重组人体促生长激素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是一致的,与国际最知名公司的产品临床对比研究,其安全性、有效性没有差异。为贯彻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开展国际交流,对符合我国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药品允许在我国注册。你公司申报的HHT未批准注册,若重新申请注册,按我国的法规规定和生物制品的要求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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