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
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15日 卫医考委发[1999]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进行考区登记工作。请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报至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衣梅 赵明钢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邮编:100044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
一、基本条件:考点必须设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所在地。
二、物质条件:为保证考点履行所担负的考务管理职责,考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一)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具备586或更高级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录入考生信息。
(五)用于清点接收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受理考生报名专用场地。
(七)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八)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九)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十)考试资料归档与存放条件。
三、工作制度:考点工作制度应包括:考点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监考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一)考点工作规程考点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有关考务文件要求,对所负责的报名、审核考生报考资格、收费、寄送报名软盘、核发准考证、接收试卷和保密存放、安排考场、培训监考员、主持考试、寄送答题卡、销毁试卷、核发成绩单等事项制订工作规程,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