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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
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15日 卫医考委发[1999]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进行考区登记工作。请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报至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衣梅 赵明钢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邮编:100044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

  一、基本条件:考点必须设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所在地。
  二、物质条件:为保证考点履行所担负的考务管理职责,考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一)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具备586或更高级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录入考生信息。
  (五)用于清点接收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受理考生报名专用场地。
  (七)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八)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九)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十)考试资料归档与存放条件。
  三、工作制度:考点工作制度应包括:考点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监考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一)考点工作规程考点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有关考务文件要求,对所负责的报名、审核考生报考资格、收费、寄送报名软盘、核发准考证、接收试卷和保密存放、安排考场、培训监考员、主持考试、寄送答题卡、销毁试卷、核发成绩单等事项制订工作规程,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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