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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9]125号 1999年4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纳。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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