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免税
“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四川、山西、江苏、辽宁、安徽、甘肃、山东、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总局核准的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税手续。
附件:
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
单位:万吨
序号 列名企业名单 数量
合计 326
1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133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40
3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23
4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3
5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2
6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20
7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8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5
9 首钢总公司 9
1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2
11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2
12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9.5
13 莱芜钢铁总厂 7
14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15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