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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有关单位建立和加强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有关单位建立和
加强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产字[1999]049号)


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管理,加强对院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控,现依据《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将院对院属有关单位建立和加强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主要是指院各研究所,直属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财务审计。要求各有关单位了解并确认被审计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会计报表所列主要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与遵守情况,查明各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真实、恰当。此外,对所属企业的常规效益审计、总经理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等,也应列入企业内部审计的范畴。
  2、院各有关单位均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的范围、形式,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奖惩办法等,并将有关制度文件报院产业局备案。院将根据工作业绩对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3、院各有关单位必须每年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内部财务审计。各直属企业(集团)每年还须对其本部,即总公司进行一次内部财务审计。
  院各有关单位对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所属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也需进行审计。对所属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控股和估计有问题的所属企业,有关单位应进行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延伸审计。
  针对通过内部审计发现的所属企业在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院各有关单位的内部审计情况,产业局每年将进行抽查,并适当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经验交流。
  4、产业局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对院各直属企业(集团)本部的审计工作。必要时,还将对所属成员企业进行延伸审计。
  5、院各有关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对全年的内部审计工作做出统筹安排,有效开展内审工作。各单位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产业局、监审局报送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时间为次年的6月30日前,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审计发现所属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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