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3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攀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攀枝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