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对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新办法
(1999年4月20日)
海关公告1999年4月20日为规范中药出口程序,促进我国中药出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际惯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1999年4月20日印发联合通知,改变我国中药(指以中药为原料生产的中成药产品)的现行出口放行制度,自1999年5月1日起,国家中医药局、外经贸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下发的《
关于实行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和检验放行制度的通知》(国中医药质[1996]第4号)予以废止。与此同时,各类经营对外贸易的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在办理上述通知所附(列入管理的中药产品目录“所列5种中药产品出口手续时,海关不再加验商检证书,改为凭企业合法证照放行。届时,海关自动化报送系统参数库亦做相应调整。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问题,由出口企业自负。对进口国索取我出口药品生产企业资格及产品自由销售证明者,由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