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孪井滩提灌电价的通知
(计价格[1999]5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上报孪井滩扬水灌区用电情况及用电价格意见的报告》(内价工发[1999]28号)收悉。经研究协调,并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阿盟孪井滩提灌工程用电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委计价管(1997)838号文件精神,1998年宁夏电力公司供内蒙古自治区阿盟孪井滩提灌工程用电价格仍维持1997年实际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165元不变。
二、1998年底国家经贸委已明确宁夏自治区向内蒙古自治区跨区供电的营业区已全部划归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阿盟孪井滩提灌工程用电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购电转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购电的价格按宁夏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执行。(目前为每千瓦时0.268元),今后随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孪井滩提灌工程用电的销售价格暂按每千瓦时0.165元执行;待国家批准内蒙古西部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并执行后,按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