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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未履行环境影响程序,且已投入生产的项目适用法规问题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未履行环境影响程序,
且已投入生产的项目适用法规问题的解释
(环发[1999]118号 1999年5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处罚规定的请示》(宁环发[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二十八条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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