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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

  二、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部要会同证监会对财政系统开展证券业务的国债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财产,处理债权债务,为国债中介机构重组、并入或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创造条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国债服务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有关金融机构从事国债兑付、转让业务,为撤销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创造条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债的各项政策,继续做好服务群众、维护国债信誉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于不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政策规定,继续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要坚决制止和查办。在清理整顿期间,除国债一级自营商和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政证券公司外,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只能办理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及国债兑付工作,不得从事国债转让业务,不再办理国债发行业务。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的善后工作。一是其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妥善安置;二是要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对出现柜台支付困难的要积极帮助解决,防止出现支付危机;三是其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到期兑付和其他未到期国债的提券、兑付等遗留业务,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继续办理,或移交给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和证监会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继续办理。
  (四)加快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进度,加大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买空卖空的打击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督促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积极偿还债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证券回购债务清欠中应承担的责任,在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切实做好清欠工作。凡经批准成为证券经纪公司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证券经纪公司承担;凡经批准并入或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的,其债权债务由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要加大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买空卖空的打击力度。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监管力度,对继续以各种代保管凭证形式买空卖空国债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三、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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