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机车
客、货运本务机车:
大修:160~200万公里;
中修:40~50万公里;
小修:8~10万公里;
辅修:1~3万公里。
补机和小运转机车:
大修:不少于15年;
中修:不少于3年;
小修:不少于6个月;
辅修:不少于1个月。
内燃机车
客、货运本务机车:
大修:70~90万公里;
中修:23~30万公里;
小修:4~6万公里;
辅修:不少于2万公里。
补机和小运转机车:
大修:8~10年;
中修:2.5~3年;
小修:4~6个月;
辅修:不少于2个月。
小、辅修周期为参考值,各局可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自行确定;中修周期各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客、货运输任务及各地运用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需报铁道部核备。
2.4.1.3 为了不断提高机车的使用效率,应认真掌握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报铁道部批准后,允许铁路局进一步延长机车或部件的检修周期和进行检修周期新的计算方式(如运行时间)的尝试,实行“弹性周期计划修”或“定期检查状态修”。但危及行车安全的部件必须严格按周期检查和修理,可不与机车修程同步。
2.5 检修计划
机车检修应按计划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科(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走行公里、实际技术状态,以及检修、运用车间的生产情况等进行编制,按照程序审批后下达实施。
2.5.1 小修及辅修计划
机车小修及辅修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或旬(周)开始前三至五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核备后执行。运用车间要于机车修程开工48小时前填好“机统-28”,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2.5.2 中修计划
机务段应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次年分季的年度机车中修计划报铁路局。机务段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中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到承修段,并通知委修段。委修段于月度开始前25天将中修机车不良状态书寄给承修段。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中修施工月计划,报铁路局审核后执行,并通知委修段按计划送车。
2.6 检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