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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一)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
  (二)原房屋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规划和国道拓宽等原因,原房屋确需拆除或搬迁的;
  (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严重不足的;
  (五)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新建的。

第三章 报送内容、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基建项目进行审批申请时,建设单位必须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并附有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人员编制、税收任务、征管范围);
  (二)原有综合业务用房面积、建设年代和新建后原有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拟新建原因(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成为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由于拆除、搬迁等原因的,必须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四)新建项目征地面积及费用;
  (五)新建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概算、建设工期;
  (六)资金来源(自筹、当地政府补助、上级补助、其它);
  (七)地方城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附政府有关文件或规划局批件。
  第九条 基建项目的审批报送时间是公历1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立项的基建项目上报审批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地市级基建项目,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填报《审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核、平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基建项目,由省局填报《审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 审批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有关资料,对基建项目进行统一研究、重点调查后,于上报年度10月31日前批复。
  第十二条 审批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基建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再单独审批。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原则、要求和程序进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面积、超标准建设的项目,超标部分不予补助资金,并视情况扣减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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