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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89号 1999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馈。

  附: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审批制度,使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税局系统投资的基建项目,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基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统一领导、总额控制、分级审批的办法。
  (一)省级、地市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含征地费,下同)的基建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省级、地市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及县级以下的基建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审批后因特殊原因需扩大面积、追加投资的基建项目,以累计投资总额为准,按上述管理权限上报审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五条 基建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优先考虑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其次是培训中心和其它建设项目,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建综合业务用房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要求,尽可能集中办公,并设置合理的申报网点,适应纳税申报需要。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的,可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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