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广西区农发行
《关于消化新增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消化新增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农发银报(199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的精神,对新增财务挂账占用贷款中由企业自行消化的部分,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账的本金。因此,对企业的销售回笼货款按规定收回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当期利息以及欠息后,你行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能相应收回需由企业自行消化本息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也应逐步收回,督促企业提前自行消化。如果企业不但能足额归还当期收购贷款,不拖欠利息,也没有需由自身消化本息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同时企业销售收入又比较多,那么在足额收回相应贷款本息后,也应商企业再归还一部分亏损挂账占用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