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
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人字[1999]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直属体育院校: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将免试招收部分退役优秀运动员进入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体育专业学习,为使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试条件
符合普通高校体检和政审要求,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年龄在30周岁以下,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同意可免试进入六所直属体育院校学习:
(一)曾获得奥运会项目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名;
(二)曾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
(三)曾获得亚运会、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前六名;
(四)曾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前八名;
(五)曾获得球类、田径项目运动健将称号,武术项目取得武英级称号和其它项目国际健将称号。
二、推荐录取办法
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区市体委审核推荐,体育院校提出预录人选,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各体育院校发录取通知。
三、程序与要求
(一)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根据各院校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的计划分配(附后),结合本人实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审核。
(二)各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根据退役优秀运动员的申请和运动员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认真审核运动员成绩、文化程度、政治表现等基本条件,填写《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复印件)一并寄送有关体育院校预审。
(三)各体育院校根据运动员的条件和专业情况提出录取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运动员所在地招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