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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时性广告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时性广告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字[99]第018号 1999年6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关于咨询广告经营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活动,如果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主办单位无广告经营权的,应当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体育比赛等活动不涉及广告经营活动的,无须办理广告经营许可手续。经国务院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活动举办地或广告征集地涉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其他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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