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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
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河北、江苏、福建、湖北、重庆、广东、广西、海南、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函》(国税函[1999]68号),要求有关地区对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最近,有关的12个地区已将调查情况上报总局。经查,共有涉案出口企业29户,其中有的企业属单证丢失,被他人利用从事假出口活动;有的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有的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因海关查实为假出口,扣押了有关单证,因而未能继续成交;有4户出口企业已办理了退税,退税款合计908.2万元。鉴于上述情况,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以下29户出口企业进行处罚:
  1、鉴于陕西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北省孝感市进出口公司、广东省茂名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将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提供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已申报办理退税,骗税事实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
  (一)对上述4户企业已退税款,必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已退税款2‰的滞纳金;
  (二)对上述4户企业处以已退税款l倍的罚款,并限定于1999年10月1日前入库。对于税务机关已给予罚款的企业,罚款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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