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
发行股票吸收合并新牟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1999]29号 1999年6月15日)
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吸收合并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新牟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鲁政字[1998]261号)、《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吸收合并山东新牟股份有限公司预案的特别决议》(1999年1月7日)和《山东新牟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预案的特别决议》(1999年1月7日),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山东新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定向发行43,235,526股普通股用于换取新牟股份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其中向法人股股东定向发行4,902,193股,向原在场外非经批准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个人股股东定向发行38,333,333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合并公告书》中的方案定向发行股票,并在1999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折股转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