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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停业或关闭适用法律条款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部属
企业下属单位停业或关闭适用法律条款的复函
(环发[1999]14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在于责令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停业或关闭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苏环法[199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对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责令其停业、关闭的权限,请你局认真核实;如果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确属中央直接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如果不属中央直接管辖,责令其停业、关闭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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