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7号)
一、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二、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8月21日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专业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撤销后,三家公司分别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
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受理的财产保险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继承;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受理的人身保险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继承;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受理的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继承。
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将其海外资产转给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由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代办。
国内外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凡涉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相关事宜,请分别与上述有关公司联系办理。具体联系地址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
邮政编码:100052
电 话:(010)63035376
传 真:(010)6303357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 话:(010)66114433
传 真:(010)66111567
中国再保险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7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375762
传 真:(010)62375743
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德辅道中141号中国保险集团大厦30层
电 话:00852-28546100
传 真:00852-25445269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