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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1999]0415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管理工作,完善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我院《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留学效益,加强对院公费留学人员的管理,促使留学人员学成后按期回我院工作,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现将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留学派遣
  1、各单位要根据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以及“研究所分类定位”中学科发展方向、科研任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加强科技骨干和管理骨干出国留学进修的规划。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应有计划地通过自费留学、单位公派、院公费或国家留学基金以及国际合作等不同渠道和方式派遣出国留学进修。
  2、自1999年10月1日起,院公费留学期限半年以上者,将实行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和交纳“保证金”制度。《出国留学协议书》由留学人员出国前与所在单位签订并办理公证手续,办理出国手续进报院备案。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订,内容须包括:出国期限,进修内容、延期和违约条款、担保人等内容。违约条款部分应注明: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按期回我院服务,须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含所20%违约金),并与单位结清经济、住房关系后,单位不再保留公职。担保人须是所在单位内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正式职工。各方应严格执行协议,如出国留学人员违反协议内容,单位和院将按协议追究留学人员和担保人的责任。协议各方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争执,各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执。“保证金”由留学人员在获得出国签证领取出国机票前交院人事教育局,金额为:留学半年期限者,15000元人民币;一年期限者,30000元人民币。留学人员进修期满,按期回国后,持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院人事教育局领回“保证金”(包括利息)。如留学人员发生违反协议情况,“保证金”将作为还款,冲抵部分赔偿费用。
  3、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1993年教留[1993]50号文件中“今后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指以学习为主要目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留学,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规定,再次重申我院今后凡以留学为目的的出国人员,在外停留期限六个月以上者,出国前均应申请“因私普通护照”。自1999年7月1日起,我院原则上不再同意留学人员在国外申请将“因公普通护照”更换为“因私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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