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现渔业统一综合执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依照《
渔业法》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突出强化统一行政执法职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规范化的、统一的渔业综合执法队伍,以更有效地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强化统一管理职能,改多头、分散执法为统一、综合执法,规范机构名称,完善执法体系,尽快实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收支两条线。
1、为强化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在现有渔政、渔港监督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一支处罚主体统一的渔业综合执法队伍,综合行使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水产种苗及水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能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渔业综合执法队伍分别称为渔业行政执法总队(简称渔政执法总队)、渔业行政执法支队(简称渔政执法支队)、渔业行政执法大队(简称渔政执法大队)。
2、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加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牌子,承担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等行政职能,内陆渔船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简称为“渔政管理局”。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渔业管理和涉外渔业管理任务的,对外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代表国家统一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要加强对省级以下渔业综合执法的业务领导。市(地)、县级渔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经上一级渔业执法机构同意。要切实加强渔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把进人关,所有执法人员一律要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凭证上岗。
3、根据中央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中办、国办《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有关精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工作,争取将渔业综合执法队伍纳入公务员序列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尽快实行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