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有关中药品种
保护并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国药管注[1999]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凡连续两年不交纳保护品种年费的,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将终止对该企业的中药品种保护”。
经国家中药品保护审评委员会与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核实并征求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现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提前终止广州明兴制药厂“复方木鸡颗粒”和东北制药集团公司沈阳抗生素厂“复方大青叶合剂”的品种保护,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一并废止;中止粤卫药准字(1994)第103326号、辽卫药准字(89)1632-131号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上述品种。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上述合格药品,要明确做出限期销售和使用的处理规定。
凡已提前终止品种保护和中止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如发现仍有继续使用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称号或继续生产的,要按照《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