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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吗氯贝胺片等两个药品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吗氯贝胺片等两个药品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药管注[1999]249号)


陕西省、黑龙江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使用商品名的来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下述两药厂生产的下列新药使用商品名。其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应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所在省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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