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关于核准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
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分省区总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5日 [1999]外经贸管进函字第239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海南省商业贸易厅:
根据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与
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边境贸易项下国家重点、敏感商品有序进口,现将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总量(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各有关省区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经营实绩和经营特点,坚持宽严适度、动态调控的原则确定各边境省区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企业总量。
二、有关边境省区根据我部确定的总量和原则,自行核定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在我部核准的总量内自行调整所属省区边贸企业的核定公司经营资格。核定公司名单要及时通知有关边境口岸海关,并报我部备案。
三、有关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以下原则核定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一)有边境贸易经营权,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二)具有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的能力和条件,前三年有该项商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实绩。
(三)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品商品的经营资格可以相对集中,一些实力强、业绩好的边贸企业可以兼项。
(四)在国内外有稳定的销售和客户渠道。
(五)经营规范,管理完善,守法经营,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四、腈纶暂不纳入本次核定范围,原由我部核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暂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腈纶,发证机关不予签发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腈纶进口许可证。
五、鉴于甘肃省近年无核定商品经营实绩,此次暂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