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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对闲置设备的调剂处置,应依照有偿为主、无偿为辅的原则,调剂利用的方式可采取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投资、出租、修复改造再利用、提前报废等形式。
  1.各部属运输企业内部同一款源核算的企业、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无偿调拨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
  2.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是指路内企业之间的有偿调拨和对外出售。各部属企业之间、各部属企业内部之间,除可按照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无偿调拨的以外,均应以有偿调拨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经按审批权限规定批准后,各部属企业可组织将管内多余不需用的闲置设备,向集体企业、个人及路外企业、单位出售。
  3.为提高设备的运用效益,在开展余缺调剂的同时,鼓励以企业多余闲置设备向多经、集经企业和路外企业进行投资和出租,对于价值高、利用率较低的设备,应积极组织开展租赁经营。
  4.对于难于调剂的闲置设备,在进行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对可以改造又有他用的设备应通过修复改造实现再利用。对于确无使用价值和修复改造再利用价值的闲置设备,经批准可提前报废和进行拆体处置。

四、调剂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开展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建立形成全路设备管理和闲置设备调剂信息网络,网络的形式以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铁道部设备办公室)为主干、联结各部属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或调剂中心),各部属企业以自身为节点再联结所辖企业和设备占用单位的树型网络结构。网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部组织开发,有关联网和运行规则另行下发。
  第九条 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各级设备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同财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负责对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指导,制定相应的政策办法,组织全路的闲置设备信息,建立全路信息库,对全路闲置设备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维护,通过网络进行发布,定期举行全路闲置设备调剂会或其它形式的调剂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和调剂的服务。
  各部属企业是调剂运作的主体,负责本系统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依照本办法及铁路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组织管内闲置设备的界定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管内信息数据库,组织进行余缺调剂,推动闲置设备的再利用。并于每年年底将闲置设备调剂工作开展的情况和结果报部资金清算中心。
  第十条 为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及技术服务,各铁路局、总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及国务院七部委《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设备调剂中心,为所属企业、单位提供代理、代销、租赁等经营服务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调剂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当地的规定标准执行。凡设立调剂中心的将中心设置的批准文件、章程等资料报部资金清算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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