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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31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光盘复制单位:
  目前,部分光盘复制单位因设备陈旧影响生产和质量的问题较为突出。根据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有关规定,拟对陈旧光盘生产设备进行有序更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原则
  继续加强对光盘复制业的宏观调控,原则上保持全国激光数码储存片(CD类光盘)生产单位和设备总量不变;
  通过更新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原则上维持光盘复制单位业务范围不变。
  二、更新设备的范围和方式
  (一)更新范围确定为使用年限超过5年,经省级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已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使用年限不足5年,但关键部件严重损毁、无修复价值的光盘生产设备;
  (二)更新方式采取关键部件更新、整条生产线更新两种。关键部件更新即进口新部件更换旧部件。整条生产线更新即进口新生产线,淘汰原有生产线。淘汰的生产线,原则上作报废处理,不得再用于光盘复制加工。
  三、审批程序
  (一)地方光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光盘复制单位向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申请文件应包括拟更新光盘生产设备的数量、档案及有关材料,并说明淘汰设备的去向。
  (二)更新光盘生产设备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按外经贸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法发第400号)有关规定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进口的光盘生产线经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批准后方可投产。
  四、更新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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