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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
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报来《关于价格事务所能否开展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的请示》(新价事字(1999)2号),要求予以明确。鉴于这一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种资产价格评估是一种价格行为,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是价格评估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调整范围之内。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此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各种旧机动车交易机构是旧机动车市场交易组织和经营者。按照价格评估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兼事价格评估。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从事价格评估,要严格执行《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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