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第一批
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第一批)
(国经贸石化[1999]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
1998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调查上报了年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的基本情况。1999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石化厅(局、公司)又专门对未列入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8号文件规定及各地的核实报告,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经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第一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发给你们,请尽快采取措施,在7月31日前予以关闭。
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尚未列入名单、但属于国务院国发[1991]54号文件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也要全部予以关闭。
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当地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不得为其组织或安排油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堵住这些小炼油厂的供油渠道。凡违反规定,继续为这些小炼油厂组织或供应原油的,要坚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公布名单,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其成品油。对违规收购和经销其油品的,在清理整顿流通企业时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银行要停止信贷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撤消其营业执照。
请于8月20日前,将这批小炼油厂的关闭情况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9月份,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附:
第一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
辽宁省
1、辽河油田兴采石化溶剂厂
2、辽河油田北方实业公司
3、盖州市石油化工厂
4、大石桥市东青石油化工厂
5、盖州团山镇调合化工厂
6、营口市春风实业总公司
7、大石桥市长城废油加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