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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最近对一些地区进行了安全检查。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一步做好劳动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外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改善职工的劳动、生活、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对促进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保障外商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见义。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引进外资的关系。不能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为代价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各地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劳动安全规章制度。
  二、加强劳动安全执法检查。各级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那些工作条件差、工伤事故频繁、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对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工作力度,对缺少或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必须补充和整改,对存在重大劳动安全问题的,不准投产。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容易造成工伤事故的设施设备要严格管理,并实行安全认证制度,严禁使用没有通过安全认证的设施设备。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积极推广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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