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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复方甲硝唑气雾剂变更生产单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复方甲硝唑气雾剂变更生产单位的批复 
(药管注[1999]266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吉药监政字(1999)第5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批准由延边制药厂生产的复方甲硝唑气雾剂(商品名:馥舒)生产单位变更为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96)卫药准字X--50号由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延边制药厂不得再生产该品。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须将该品的包装、标签送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生产的前3批样品送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承担该品质量标准转正的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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