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复方甲硝唑气雾剂变更生产单位的批复
(药管注[1999]266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吉药监政字(1999)第5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批准由延边制药厂生产的复方甲硝唑气雾剂(商品名:馥舒)生产单位变更为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96)卫药准字X--50号由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延边制药厂不得再生产该品。吉林省华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须将该品的包装、标签送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生产的前3批样品送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承担该品质量标准转正的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