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
威海、潍坊市商业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银发政[1999]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你分行《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请示》(济银发[1999]512号)、《关于潍坊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请示》(济银发[1999]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威海市商业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1亿元,期限6个月,专项用于个人储蓄存款兑付。
同意潍坊市商业银行继续动用存款准备金1亿元,期限6个月,专项用于个人储蓄存款兑付。
你分行要督促两家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增加存款,清收债权,改善服务,提高资产流动性等有力措施。要求两家商业银行在动用存款准备金期间,所筹措的资金在保证存款支付后,要优先补充存款准备金。动用期满后,两家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须达到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