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华远集团公司
要约收购“甬中元”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9)184号 1999年9月7日)
华远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中元”)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控股企业,本次转让后甬中元的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改变,并且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甬中元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甬中元39.55%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甬中元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甬中元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若持有甬中元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甬中元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深圳市新海工贸公司、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机械(集团)公司和甬中元,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