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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失效]

  从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咨询成果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九、勘察设计单位可自愿申请质量体系认证。负责质量体系咨询与认证的机构要分开,咨询与认证工作要客观公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在质量认证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甚至花钱买证。认证机构应对被认证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负相应责任。
  十、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勘察设计业务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给勘察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质量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的合理取费和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对于不合理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压缩勘察设计周期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资质审批和动态管理,以保证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具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十二、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确保勘察设计的质量。对于工程设计中涉及公众利益、结构安全性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要逐步开展政府的设计审查工作,即由政府设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审查或认定授权有资格的、权威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审查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建设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单位的资格动态管理挂钩,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发挥新闻舆论的批评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十四、要建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要成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鉴定专家委员会并批准一批事故鉴定机构,为处理质量纠纷和判定质量事故的责任提供客观、公正和权威的技术认定。
  十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险,以增加勘察设计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并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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