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9]17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也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因此,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一直是各级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当前,勘察设计的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存在质量意识淡漠、市场行为不规范、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近年来发生的某些工程质量事故就与勘察设计的质量问题有关。
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建设质量十分重视,今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
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其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要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勘察设计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身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质量保证是勘察设计质量的关键,勘察设计单位要在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质量体系,实施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并应在认真落实质量保证制度的同时不断提出巩固、完善和提高的新目标,以不断完善本单位的质量体系。
三、勘察单位要加强对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和成果处理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提供的地质、水文、测绘、地震等勘察资料的质量。对原始资料收集要强化过程控制,关键部位应有技术负责人监督管理并签署质量责任文件,以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勘察报告应按规定签字盖章。为满足设计的要求,勘察纲要的编制、勘察成果的评定也可邀请该项目的设计单位参与;重要(特殊)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聘请其他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