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
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9]977号 1999年8月19日)


辽宁、内蒙古、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物价局、财政厅(局)、电力局(公司):
  为缓解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的困难,促进有色金属工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适当降低电解铝等高耗电企业的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6月1日起,降低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3年内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降低方案详见附件。
  二、从今年6月1日起,对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4户铜生产企业(云南铜业公司、湖北大冶有色公司、江西铜业公司、安徽铜陵有色公司),两年内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在1999年核定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个别疏导销售电价矛盾时,对上述铝、铜生产企业及达到合理规模的镍生产企业(金川有色公司)的生产用电价格暂不提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