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拖欠企业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9]132号 1999年9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要求,对各地拖欠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一次性予以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1999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包括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前和移交地方后拖欠的基本养老金。1999年6月底以后地方企业发生的基本养老金拖欠,由各地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以各地1999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累计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础,并结合1998年6月份以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工作情况,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拖欠养老金的补助数额。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资金一并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第1901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列支。
四、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补助下级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拨款手续。
用于补发本级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从国库拨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五、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检查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方案,确保在1999年9月15日前,将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补发给离退休人员。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可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发放,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委托企业补发基本养老金协议书,并与企业签订代发协议。企业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要填表造册,补发金额和对象要张榜公布,并将补发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统筹项目以外的拖欠,由企业自行解决,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