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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函[1999]121号 1999年7月23日)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藏人字(19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二、三、四类区的西藏特殊津贴标准分别由原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350元、410元。在此基础上,乡、镇(不含地、市、县驻地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原每人每月增发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同意对1997年12月3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新增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退休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新增西藏特殊津贴的90%增加退休费。1998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以调整后的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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