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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活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活动的通知 
(环函[1999]299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人民政府:
  自原国家环保局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环控[1997]349号)后,在全国城市中引起了很大反响,许多城市按照模范城市的标准积极申请创建,极大地促进了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我局已于1997年、1998年分别考核命名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威海、珠海、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11个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根据各直辖市政府的积极要求,考虑特大型城市的发展特点和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决定在直辖市中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活动。
  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执行,考核办法采取区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验收,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备案后给予命名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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