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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突发事件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规范突发事件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知
(1999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卫生事件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保证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提高传染病疫情处理能力和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突发卫生事件报告
  发生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暴发,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农药、鼠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等引起的重大中毒事件,人群中发生群体性疾病(如群体性癔病、群体性急性出血热综合症、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急性腹泻综合症、急性黄疸综合症及急性神经系统综合症)或重大的群体性医院感染、与医疗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迅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接到报告后的6小时之内向卫生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地点、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年龄、性别和职业分布、发生原因、采取措施、现状及趋势等(参见附件)。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和卫生防疫机构以及每位责任疫情报告人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接到甲类传染病、发生传染病暴发与流行的报告后,必须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报告内容同上。发现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例也应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待确诊后再续报。
  三、严重灾害期间实行特殊疫情、病情报告制度
  鼠疫、霍乱实行每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甲型和戊型肝炎、痢疾、伤寒、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乙型脑炎、疟疾、血吸虫病、感染性腹泻、红眼病、流感和皮炎等实行周报制度。疫情报卫生部,同时抄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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