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计生委[1999]66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生委、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各地实行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普遍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收取工本费。几年来,这一制度对促进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共同负责和积极配合,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促进农村、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保证实现我国的人口发展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印制规格、质量、技术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防伪技术措施,致使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查验时往往真假难辨,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一些基层办证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地方高达几十元,个别地方甚至高达上百元,严重侵犯了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实现我国的人口发展规划和目标,现就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证明》格式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办理、查验《证明》是必要的管理制度,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证明》印制格式、质量、防伪技术不统一等问题,
《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确定了《证明》的统一式样、内容、防伪技术、印制要求及定点厂家,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必须到定点厂家按照全国统一的格式印制《证明》。为进一步规范《证明》的印制和使用,国家计生委还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