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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机电司、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更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外经贸部机电司、海关总署政法司
关于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更改问题的通知
([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43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发现一些进口单位持更改不规范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报关,给海关验放工作造成不便。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严格报关验放程序,完善、规范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管理工作。现对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更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单位申请更改《进口配额证明》,按照《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99号)有关批件更改的规定办理。
  二、进口单位如需更改《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中的内容,须向原开证机关提出更改申请报告,申明理由,同时重新填报进口申请表。其中申请进口单位、贸易方式、产品用途、产品名称、数量及设备状态不得更改。进口金额如不超出原金额的10%,不做更改。
  三、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更改《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不得在原证件上用手工更改,一律在备注栏中将需要更改的项目,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每个单证所要更改的项目不得超过3项,否则需重新换证,并相应在电子网络系统中更改原发证记录。其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再次逾期一律不再办理延期。
  四、各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应要求进口单位认真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尽量避免或减少进口证件的更改,以保证进口证件的严肃性。
  五、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机电产品的进口验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不得接受报关,作为海关验放凭证。各海关一律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进行变通验放,对不执行规定擅自变通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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