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全残的,由被保险人委托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贷款合同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请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