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设3、5、8、10、15、20年共6档,保险期间与贷款期间相同。
二、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即时保险金额以消费贷款余额为限,初始保险金额按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即时保险金额根据本合同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如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本合同成立起逾2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贷款合同;
2、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
3、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有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有宣告死亡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