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8月核准)
第一条 本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消费贷款(包括分期付款,下同)合同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投保本保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消费贷款借贷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具备消费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或销售商申请并获得消费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即时保险金额(不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未按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逾期欠款)给付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保单生效满2年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