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工业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电工工业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电子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进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把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加强电子工业技术市场的组织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电子工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电子工业技术市场的蓬勃发展,按照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下发的《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电子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工业技术市场的基本任务是:大力推动电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开发,加速电子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电子技术的商品化,为电子工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电子技术交易活动。个人、集体、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均可参加不同部门,不同形式的技术商品交易。
  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电子技术商品,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的,成熟的技术,或是阶段性的技术成果,或是专利成果。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不得作为技术商品进行交易。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电子工业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交流、工程承包、技术出口等。同时开展与电子技术交易有关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配套服务活动。
  第六条 电子工业技术市场的形式,可采取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科技交流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信息发布会等。
  各单位组织全国性或者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地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械或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部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电子工业部设立电子工业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下称小组),负责对全国电子行业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子工业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为了加强横向联系,做好电子行业的技术市场工作,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电子工业技术市场协作网》,开展广泛的技术市场的业务活动。协作网的日常工作,由电子行业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