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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
 ((92)财外字第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为了贯彻《条例》的规定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鼓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即日起,对企业用自有的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的出国人员,不再进行用汇指标控制。但各地区、各部门事后仍要按季上报出国用汇和人数、团组的统计报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
  至于使用国家非贸易外汇的出国人员,仍按原规定,实行计划管理。为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从一九九三年起,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项用汇可列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中的“出国费”科目,不再单独编报出国用汇计划表。我部在批复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中,将列明“出国费”指标,也不再单独批复出国用汇计划。但在执行中,如有超支,仍须报批,不得自行与其他科目用汇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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