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科研等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人的奖金,由集团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不再在本单位领取奖金。
2.对全面完成基本考核指标和控制指标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人,按集团公司年人均工资(以下简称“人均工资”)的1-2倍,由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经济指标和任务指标只完成一项的,按“人均工资”的0.5-1倍奖励,两项均未完成不予奖励。经费自给率每增加1%,另按“人均工资”的1%加发奖金。完不成控制指标或单位发生死亡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分别扣减应得奖金的25%。对事业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奖惩的结果,由集团公司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各单位其他领导成员的奖惩水平,应控制在本单位党政正职奖金水平的50%--70%。
3.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要把单位的绩效考核同单位领导的任用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全面考核结果决定其升免和任用。对因管理严重不善而未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除按规定在经济上予以处罚外,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一年提出警告,两年就地免职,不能易地任职。
四、附则
第十四条 对各科研等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考核,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年度各项考核指标,进行检查核实,提出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报经集团公司审定后兑现奖惩。考核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各科研等事业单位的考核奖惩分两步进行:每年九月份进行预考核、预兑现;次年一月份进行年度考核、兑现。对单位领导人只进行年度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 各科研等事业单位在集团公司兑现的工资总额内,要搞活内部分配,强化工资的激励职能,使工资分配向骨干队伍倾斜。其中科研单位要重点向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以及承担国家和集团公司重点任务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倾斜,拉开与其他人员的分配差距,并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保持其收入的稳定。
第十七条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下发文件中,有关各科研等事业单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