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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直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三、奖惩

  第七条 为激励各科研等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地完成好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任务指标,加快企业化管理进程,必须加大考核奖惩的力度,把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同单位的收入分配、单位领导人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起钩来,彻底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
  第八条 在国家对集团公司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下,集团公司对各科研等事业单位实行年度工资总额与年度考核指标挂钩的办法。将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三部分: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70%作为基础工资;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30%作为浮动工资;当年新增工资作为效益工资。
  基础工资不与考核指标挂钩,浮动工资和效益工资全额与考核指标挂钩。
  第九条 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工资应发数为基础,减去应核减的工资(集团公司一次性奖励工资等)后核定。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效益工资=年度效益工资基准数×集团公司下达的单位年度控制人数
  年度效益工资基准数由集团公司根据每年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家年度工资总量的调控安排确定。
  第十条 各科研等事业单位全部完成基本考核指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的,全额兑现浮动工资和效益工资。未完成经济指标不兑现效益工资;未完成任务指标,按其中未完成项目所占权重,同比扣减其效益工资额。两项均未完成的,除不兑现效益工资外,按任务指标中未完成项目的所占权重,同比扣减其浮动工资额。完不成控制指标的,职工总数每超一人,扣减工资总额2万元。
  第十一条 各科研等事业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和重、特大火灾事故,每起事故扣罚浮动工资的10%;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年千台车死亡率(负同等以上责任)超过4‰的,扣罚单位浮动工资的5%。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考核所扣罚的工资超过单位应提效益工资和浮动工资之和后,不再予以扣罚。
  第十三条 各科研等事业单位领导人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人的考核奖惩由集团公司管理。其他领导成员的考核奖惩办法,由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原则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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