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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橡胶碎粒进口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橡胶碎粒进口问题的复函
(环控函[1999]36号 1999年9月6日)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你司政法传[1999]3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废橡胶轮胎碎粒未列入《国家限止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属禁止进口的废物。因此,我局不予颁发此类废物的进口批准证书。请你司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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